1、哪个可以作为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作为婚姻无效申请人的主体如下:
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含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这类主体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启动婚姻无效的法定程序,以维护法律规定的婚姻秩序。
2、申请婚姻无效时利害关系人范围怎么样界定
依据国内法律,申请婚姻无效时,不同情形下利害关系人范围界定不同: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近亲属包含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涵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比如男方未达二十二周岁,女方未达二十周岁,其近亲属可申请。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国内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其近亲属可就该婚姻申请无效。
3、什么主体能成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不同情形下,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所不同。以重婚为由的,申请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的,是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这里的近亲属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包含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一般指居委会、村委会等。申请时应该注意,要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仍存在时提出,若法定情形已消失,法院将不支持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当探讨哪个作为无效的申请人这个问题时,除去明确主体外,还有一些有关要素值得一看。譬如申请无效的时间限制,不同情形下的时间需要有所不同,或许会影响到申请的效力。另外,申请无效所需要筹备的材料也很重要,充足且符合需要的材料才能保证申请顺利进行。假如你对哪个作为无效的申请人已经有了基本认知,但对于申请时间、所需材料等有关拓展问题还有疑问,或者在具体申请过程中遇见难点,不要让困惑困扰自己。快点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确解答,消除你的法律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