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

www.guaizhui.com 2025-02-26 债权债务

夫妻一方具备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不真实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势必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兴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作用与功效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出货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情况、资金来源、出货方法、在场见证人等原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出货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没有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请求。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舍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备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部分案件实质系对夫妻双方一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置。司法实践中既存在债务人夫妻串通,通过假离婚、不正当处置财产等方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又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骗取配偶另一方财产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讲解的规定,综合案件的状况,预防、制裁不真实诉讼,依法认定借贷事实的真假及责任承担。在不涉及别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假如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

Tags: 债权债务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