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救妻”,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来源:江苏高院、交汇点
深更半夜,老婆忽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可以准时赶来,醉酒老公陈某无奈之下开车将老婆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江阴法院觉得,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后,检察机关撤诉。
据了解,这是江苏第一块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酒驾驶”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深夜醉酒驾驶老公送病重老婆就诊被查
这起罕见的醉酒驾驶案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老婆过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老婆想上楼休息,忽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急救汽车,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可以确定。
因状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驾驶证能开车,出租车一时间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老婆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别,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酒驾驶标准。
检察机关涉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
公安机关固定有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察觉得,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老婆昏倒、120急救车不可以准时赶到,才开车送老婆就诊;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风险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责
法院觉得,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推行了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辆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老婆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能已才醉驾的,是在必要限度内推行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基于这种共识,2019年底,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为什么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能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认定很严格,需要拥有以下条件:1.需要发生了现实危险;2.需要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需要出于不能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备避险意识;5.需要低于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些损害。
在本案当中,陈某老婆忽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的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可以准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员,最后醉酒后驾驶车的行为,实在是不能已而为之。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推行醉驾的行为,并没风险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备使处于生命危险的老婆准时得到医治的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推行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拥有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交警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很慎重
对于陈某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汽车驾照,且五年内不能重新获得汽车驾照。
据悉,在平时执法时,考虑到“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需要极高,譬如很难准确学会“病重程度”等原因,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也会很慎重,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状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置。
本案主审法官也再三强调,“本案中发生的‘醉酒驾驶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质状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状况极少。”在此提醒公众,遇见紧急状况时,第一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