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合同虽然约定在付款方支付相应款项前,收款方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然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但依据双方的买卖习惯,在收款方开具发票前,付款方应当先行审核确定付款金额,而付款方未准时履行审核义务致使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付款方不能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民再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安富盈酒店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郑中设计股份公司(原深圳亚泰国际建设股份公司)
本院再审觉得,案涉《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郑中公司具备建筑装饰装修主体资格,原审认定合同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富盈酒店再审审理期间新增加的再审请求应否审理问题。在本院再审审理期间,富盈酒店变更其再审请求为“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郑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首要条件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本案为再审审理案件,富盈酒店在本院再审审理中再行变更再审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再审仍以其申请再审时的请求为准,对其新增加的再审请求不予审理,对其针对新增加的再审请求而提交的《工程联系函》、邮件截图等质保金有关证据材料,本院也不予审察。
关于富盈酒店能否以郑中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为由拒绝付款问题。
本院再审觉得,本案已查明,案涉工程经郑中公司装修后已于2018年11月14日出货富盈酒店,富盈酒店验收合格后已投入用。2018年12月27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移交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中公司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装修合同》专用条约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建议。”依据上述约定,富盈酒店在收齐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建议,而郑中公司已于2019年4月12日向富盈酒店报送结算资料,富盈酒店应于2019年7月十日审核确认结算款并向郑中公司支付工程款。富盈酒店提交的《工作联系函》等虽载明郑中公司提交的部分材料无酒店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签字、艺术品变更策略及清单缺失、部分材料无合格证,但以上问题不影响富盈酒店办理整体工程结算。《装修合同》专用条约第六条第四款虽约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富盈酒店向郑中公司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但因为富盈酒店未依约在郑中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建议,致使后续工程结算办理手续没办法推进,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十日富盈酒店审核确定工程款条件收获,并无不当。依据《装修合同》专用条约第六条第六款的约定,在富盈酒店支付相应款项前,郑中公司须向富盈酒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然富盈酒店有权拒付任何款项。但,从富盈酒店提交的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来看,双方历次收付款过程中,富盈酒店和监理单位先审核确定工程款,然后再由郑中公司开具发票。郑中公司未开具后续发票是什么原因富盈酒店未审核确定郑中企业的请款金额,故富盈酒店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不付款的原因不可以成立。因此,原审认定富盈酒店应按约于2019年7月十日审核完毕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