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新闻
结婚11年后,小姜发现老公小武竟一直暗地给情人小郭转账,金额共计200多万。她在需要小郭返还无果后,将小郭起诉至法院,需要返还全部款项。
日前,四川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认定小武在婚内给小郭转账金额为175万余元,判决小武将是他和小姜的夫妻一同财产赠与给小郭的行为无效;小郭需返还小姜和小武夫妻一同财产1751138元。
转款给情人:老公结婚以前结婚以后陆续转款共计200余万
小姜与小武于2011年2月2日登记结婚。
结婚11年后,2022年6月,小姜发现老公小武与女子小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小武曾陆续分次给小郭转款共计2081138元,小姜情急之下,找到小郭,需要小郭返还小武赠与其的全部款项,但未达成一致建议。
2023年1月3日,小姜向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需要确认小武将与她的夫妻一同财产2081138元赠与小郭的行为无效;判决小郭立即返还2081138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小郭与小武是2009年认识并进步为情人关系,而小姜与小武是于2011年2月2日登记结婚的,转账的2081138元中结婚以前转账330000元,结婚以后转账1751138元。
争议焦点:
赠予情人钱款的行为是不是有效?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小武赠与小郭钱款的行为是不是有效?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小郭与老公小罗于2011年十月17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对于小郭辩称其与小罗结婚以后生育的一女为小武的亲生女,小武转账是为支付抚养成本的状况,经法院查明不属实,该女孩母为小郭、生父为小罗。
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小武在与小姜结结婚以前赠与小郭的330000元,没充分证据证明是小武与小姜的一同财产,故该款项应认定为是小武结婚以前的个人财产,将它赠与小郭是小武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之规定,小姜无权请求其返还。
小武赠与小郭1751138元款项的时间是在小姜与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1、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没证据证实小武、小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归哪个所有进行过约定,因此涉案的1751138元款项应觉得是小武与小姜的夫妻一同财产。
法院判决:
情人需返还夫妻一同财产175万
日前,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武将是其与小姜的夫妻一同财产赠与给小郭的行为无效;小郭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小姜和小武夫妻一同财产1751138元。
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一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一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处分夫妻一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一同财产。假如夫妻一方将大额一同财产私自赠与别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需要受赠人返还。
本案中,小武与小郭系情人关系,小武对小郭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平时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一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赞同,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有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小姜有权需要老公的情人小郭返还受赠与的钱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一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一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处分夫妻一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一同财产。假如夫妻一方将大额一同财产私自赠与别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