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
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公告》发布,依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新年、五一劳动节各增加1天。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放假1天;
新年,放假4天;
清明节,放假1天;
五一劳动节,放假2天;
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三八节,妇女放假半天;
年轻人节,14周岁以上的年轻人放假半天;
六一,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周6、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假如适逢周6、周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规范,实质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低于6天。
第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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